(2013)滦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英君与被告齐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君,齐艳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张英君。被告:齐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君与被告齐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英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张英君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