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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英君与被告齐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君,齐艳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张英君。被告:齐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君与被告齐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英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张英君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