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即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大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大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即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大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省级技术开发区创新二路。被执行人青岛大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下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大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大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商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