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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庞团团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团团,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庞团团,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04225号、(2013)西民二终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庞团团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全部案款140484.8元及执行费2007.27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55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