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夏秀连、张言领与郭文丽 、第三人郭贵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莲,张言领,郭文丽,郭文彬,郭贵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夏秀莲,女,1959年2月3日出生。原告张言领,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海芳,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丽,女,1999年10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郭贵喜,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被告郭文彬,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被告郭贵喜,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原告夏秀连、张言领与被告郭文丽、第三人郭贵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与本案(2013)淇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案件即原告夏秀莲、张言领与被告郭文彬、郭文丽、第三人郭贵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有牵连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3)淇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案件并入(2013)淇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案件审理。审 判 长 王润通审 判 员 宋丽君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