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峰与���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峰,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徐峰,男。被执行人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徐峰申请执行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铜印劳仲裁字(2013)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1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徐峰支付案件款7015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015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铜印劳仲裁字(2013)0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