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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峰与���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峰,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徐峰,男。被执行人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徐峰申请执行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铜印劳仲裁字(2013)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1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徐峰支付案件款7015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015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铜印劳仲裁字(2013)0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