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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厚交通肇事案判决书00279号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府刑初字第00279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厚,男。2011年被府谷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9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2日被逮捕,2013年10月23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0日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3)第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海雄、候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日16时15分,被告人刘厚驾驶蒙KXXX**陕汽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南下坡行驶至府谷县府准路4KM+300M处(垃圾处理厂附近),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陕KC19**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追尾撞击,陕KCXX**车又与苏瑞宁驾驶的陕KXXX**十通牌重型自卸车追尾撞击,致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刘厚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于2013年9月3日到府谷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提交了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及照片、证人证言、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厚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当庭认罪,且有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勘察照片、榆林正成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以及被告人刘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逃逸后第二日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均得到赔偿,且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永贤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淡晨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