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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庄雪莹与被告罗维托·弗尔图那多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庄某某,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中国籍,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原告的母亲),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哲,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意大利籍。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高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17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分居,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原、被告通过互联网聊天认识后开始在网上交往。此后,被告分别于2009年6月和12月从意大利来到中国找过原告两次,期间共逗留20余天。2010年9月17日,原、被告在福建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在北京和意大利VIBOVALENTIA市共同生活了将近半年,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生活习惯、文化背景、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4月份,原告到意大利米兰签证中心工作,被告在罗马工作,自此两人见面、联系的次数渐少。2012年3月份,被告辞职后,将电话关机,原告与被告彻底失去联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被告护照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为凭,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进行举证、质证、抗辩的诉讼权利,本院经庭审查证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网上认识后即以网络聊天的方式进行交往,之后成婚,双方的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文化背景、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常为琐事而发生争吵。此后,双方未能有效地开展情感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日渐疏远,且原、被告双方长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韶勇代理审判员  余 源人民陪审员  罗方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加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