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商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丽丽与夏安龙、王振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丽,夏安龙,王振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初字第1840号原告刘丽丽,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夏安龙,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斌,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丽丽、夏安龙与被告王振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刘丽丽、夏安龙于2013年11月21日递交诉讼材料,本院通知原告刘丽丽、夏安龙于2013年11月28日前按相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顾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戴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