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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商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丽丽与夏安龙、王振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丽,夏安龙,王振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初字第1840号原告刘丽丽,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夏安龙,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斌,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丽丽、夏安龙与被告王振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刘丽丽、夏安龙于2013年11月21日递交诉讼材料,本院通知原告刘丽丽、夏安龙于2013年11月28日前按相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顾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戴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