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延辉,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延辉,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郭凤艳,桦甸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明华街永胜胡同神州小区。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力伟。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延辉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延辉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延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延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刘延辉负担25.00元,余款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铁审判员 潘军宁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邵馨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