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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邑民初字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赵某、赵某某、赵某某某、邱某、赵某等五人诉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赵某某某,邱某,朱某,陈某,任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邑民初字00886号原告赵某,村民。原告赵某某,村民。原告赵某某某原告邱某,村民。原告朱某,村民。原告赵某、赵某某、赵某某某、邱某、赵某等五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建,吴淼,陕西天之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赵某某某、邱某、赵某等五人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赵某某、赵某某某、邱某、赵某等五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赵某、赵某某、赵某某某、邱某、赵某等五人负担。审 判 长  张润军代理审判员  孙启军人民陪审员  李保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亚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