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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39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鲤城正中服装包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海乐园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鲤城正中服装包袋有限公司,厦门海乐园动漫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935-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鲤城正中服装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南环路树兜社区正中服装大楼。法定代表人朱飞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国钦,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海乐园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40号2楼M单元。法定代表人吴煌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泉州鲤城正中服装包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海乐园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7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52388.95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明辉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和闽D×××××的车辆。此外,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9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