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郑义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07号罪犯郑义,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郑义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以(2008)州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郑义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7日以(2008)阜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18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13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郑义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义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三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0年8月表扬,2011年2月记功,2011年8月表扬,2012年1月记功,2012年7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评为2011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以及2010年度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