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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侯某。被告李某。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现在被告处的有:三洋牌29寸电视机一台、容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双方无争执的有:2009年购买鲁G×××××夏利轿车一辆、2011年购海信立式空调一台、2012年购海信挂式空调一台、2012年购冰柜一台、太阳能一台、2011年按防盗门2个、2008年组装台式电脑一台、2005年挖姜井3眼,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无共同存款。共同债务有:欠李言文化肥款54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十年,婚后大部分时间夫妻关系尚可,虽然近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尊重、诚信宽容,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该次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兹良审 判 员  马文杰人民陪审员  徐诚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