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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许向丽与程德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向丽,程德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许向丽。委托代理人刘玉枝,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德卫。委托代理人XX,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向丽与被告程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向丽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向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向丽负担,本院准其免交。代理审判员  申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