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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l柳新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柳兴华,王亚君,王席军,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21号原告武汉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云,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向成义,男,1975年8月11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公司员工。被告柳兴华,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被告王亚君,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委托代理人鲍子龙,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告王席军,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委托代理人黄仲华,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新,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委托代理人柳理盛,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新华、王亚君、王席军、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全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