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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象刑初字第7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3)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红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象山县贤庠镇溪沿村舒家老年协会,以“牌九”形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象山县贤庠镇溪沿村舒家老年协会,组织姚某甲、周某、舒某、姚某乙、徐某、姚某丙等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黄某共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8月,她丈夫黄某的父亲承包经营象山县贤庠镇舒家村老年协会,2013年2月至7月黄某接手管理该老年协会,该老年协会之前小赌博也是有的,黄某接手管理后,赌博越来越大,参与赌博的人有本村的村民、别村的村民,赌博形式是“牌九”,坐庄的人赢钱了,会给黄某一点头钱,有时黄某不在时,她帮黄某代收一下,每天约二三百元,她共收了三四千元,黄某收的比她多的事实。2.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7月10日19时,她在象山县贤庠镇舒家村老年协会参与赌博时被民警抓获的事实。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了她去过象山县贤庠镇舒家村老年协会参与赌博三四次,赌博形式是“牌九”,坐庄的人赢钱了,会给黄某一点头钱,她看到的二次黄某每次都可收五百元头钱,2013年7月10日19时,她在参与该老年协会的赌博时被民警抓获的事实。4.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8月,黄某家承包经营了象山县贤庠镇舒家村老年协会,该老年协会有赌博,参与赌博的人有本村的村民、别村的村民,赌博形式是“牌九”,坐庄的人赢钱了,会给黄某及魏某一点头钱,他从去年到今年一直没有外出,每天晚上没事就在该老年协会里玩,他也曾参与过赌博,他在时看到一场赌博下来,黄某会收到五六百元头钱的事实。5.证人姚某乙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6月底至7月10日,他每天下午、晚上都会去象山县贤庠镇舒家村老年协会玩,该老年协会有赌博,参与赌博的人有本村的村民、别村的村民,赌博形式是“牌九”,坐庄的人赢钱了,会给黄某等人一点头钱,有100元、200元至1000元不等,他去玩的这些时间里看到黄某收了至少有10000元的事实。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年初至5月份,他都会去象山县贤庠镇舒家村老年协会玩,该老年协会有赌博,参与赌博的人有本村的村民、别村的村民,赌博形式是“牌九”,坐庄的人赢钱了,会给黄某等人一点头钱,他看到的每场都能收个三百元左右头钱,在他玩的这十五天里,黄某抽头肯定有10000元以上的事实。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8月,黄某家承包经营了象山县贤庠镇舒家村老年协会,该老年协会之前小赌博也是有的,但2013年2月开始,赌博越来越大,人也越来越多,参与赌博的人有本村的村民、别村的村民,赌博形式是“牌九”,坐庄的人赢钱了,会给黄某及魏某一点头钱,一天二三场,每场都能抽个六七百元,他从去年到今年一直没有外出工作过,一个月基本上有25天没事就在该老年协会里玩,一天一场必到,他有时也会参与过赌博,黄某在该老年协会收了5个月的抽头的事实。8.证人姚某丙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8月,黄某家承包经营了象山县贤庠镇舒家村老年协会,该老年协会之前小赌博也是有的,但2013年2月开始,赌博越来越大,人也越来越多,参与赌博的人有本村的村民、别村的村民,赌博形式是“牌九”,坐庄的人赢钱了,会给黄某及魏某一点头钱,一天二三场,每场都能抽个三五百元,他从去年到今年一直没有外出工作过,每天没事就在该老年协会里玩,他也曾参与过赌博,他坐庄次数比较少,他赢钱了也会给个一二百元,在他坐庄的时间里给过黄某或魏某1500元左右的事实。9.证人屠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8月,黄某家里承包经营了象山县贤庠镇舒家村老年协会,2013年6、7月份,她到黄某家里待了十多天,有时黄某不在时,也叫她代管一下该老年协会,该老年协会的赌博形式是“牌九”,她也帮黄某代收一下头钱,多少钱她也没算过的事实。10.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黄某的到案经过的事实。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的事实。1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了2012年8月,他父亲承包经营象山县贤庠镇舒家村老年协会,2013年2月至7月他接手管理该老年协会,该老年协会之前小赌博也是有的,但2013年2月他接手管理后,赌博越来越大,参与赌博的人有本村的村民、别村的村民,赌博形式是“牌九”,坐庄的人赢钱了,会给他一点头钱,有时他不在时,他的妻子魏某和屠某帮他代收一下,每天约有二三百元,平均一个月有8000元,在他管理的4个月期间他共收了3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