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昌民初字第33号原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