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席孝忠诉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开贵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孝忠,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开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3号原告:席孝忠,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1日,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瞿国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开贵,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4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孝忠诉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开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以63万元为限对二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由原告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川******号的奥迪牌***********号小型轿车一辆,以及由担保人梁琴提供其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号佳辉花园**幢*-*-*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开贵的银行账户存款63万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提供的其名下车牌号为川******号奥迪牌***********号小型轿车一辆,以及由担保人梁琴提供的其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号佳辉花园**幢*-*-*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