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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淇县北阳镇青羊口村农民,住该村。被告石某。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石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卫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