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淇县北阳镇青羊口村农民,住该村。被告石某。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石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卫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