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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189一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本靛与罗正海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本靛,罗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89一2号申请执行人梁本靛,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正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正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正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农胜分理处的存款94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