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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何甲与夏月友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甲,夏月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何甲,男,汉族,2003年3月11日出生,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坝镇##村*组,新坝镇##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何学明,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滨区人,住址同上,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何甲之父)被执行人夏月友,男,汉族,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坝镇##村*组,农民。申请人执行人何甲与被执行人夏月友身体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609.47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了划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承审 判 员  崔 周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