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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乔克山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乔克山;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商初字第559号原告乔克山,男,195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陈东领,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总经理。被告兴化市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锦润嘉园1幢商铺。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克山诉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