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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雷与丁绍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丁绍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张雷,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孙秀文,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绍坤,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丁绍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