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雷与丁绍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丁绍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张雷,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孙秀文,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绍坤,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丁绍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