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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遵化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遵化市支行,王静春,孙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遵化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唐维全。申请执行人王静春。被执行人孙旭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遵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静春、孙旭生借款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8613元及利息,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113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钱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