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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徐年芳与齐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年芳,齐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徐年芳。被告:齐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年芳与被告齐辉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徐年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年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年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徐年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