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徐年芳与齐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年芳,齐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徐年芳。被告:齐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年芳与被告齐辉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徐年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年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年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徐年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