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某生与钟某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生,钟某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张某生,男,1953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钟某玲,女,1957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生诉被告钟某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生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生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生负担。审判员 陈畅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