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绿梦山庄。法定代表人赵海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海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被告张海山已全额交纳物业费3820.83元,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