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吕飞飞盗窃罪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刑二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多次至南京市建邺区、雨花台区、高淳区、江宁区等地,采取撬门、拉拽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手机、电缆线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77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南京市建邺区友谊街58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中国联通手机维修店内,窃得贝尔丰BF506手机2部、贝尔丰BF502手机1部、贝尔丰BF299手机2部、贝尔丰A11手机1部、贝甲BLA10手机1部、贝甲BL9919手机1部、贝尔丰A5手机1部、喜卡CK888手机1部、喜卡A08手机1部、赛博宇华G915手机1部、贝甲BL-A9手机1部、盛某S988手机1部、盛某AEON-N58手机1部、宏为A5手机1部、雷某A1手机1部、喜卡C09手机1部及面值50元的中国联通手机SIM卡40张,合计价值人民币6,970元。2、2013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75号飞浪网吧2号包间内,窃得2.5平方电线1捆,长100米,价值人民币2,523元。3、2013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中山大街189号附近的路灯更新工地,窃得5×16平方规格路灯电缆线14米。同年7月27日、28日晚,被告人吕某某至上述地点,以同样的方法,分别窃取同类型路灯电缆线28米、36米。上述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2,158元。4、2013年7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326号国府大院内,窃得被害人马甲放置在面包车内的天语牌C20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8元。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所窃被害人陈某某手机维修店的全部手机、手机SIM卡及马甲天语牌手机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区分局的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刑事立案情况。2、被害人陈某某、聂某某、王某某、马甲的陈述,分别证实各自被窃物品的事实。3、证人葛某某、邓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告人吕某某销赃电缆线的情况。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老虎钳1把、电缆线钢芯1袋、电缆线绝缘皮1袋。6、南京市雨花台区、高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7、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某流窜盗窃,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盗窃,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物证,老虎钳1把予以没收;移送的人民币1000元、电缆线钢芯1袋、电缆线绝缘皮1袋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