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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柏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文强等九人与翟京林劳务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文强;翟兴川;杨庆贞;王富生;翟建周;翟文良;翟永涛;翟秀栓;翟建法;翟京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柏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申请执行人翟兴川,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柏乡县。申请执行人杨庆贞,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申请执行人王富生,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申请执行人翟建周,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申请执行人翟文良,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申请执行人翟永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申请执行人翟秀栓,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申请执行人翟建法,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被执行人翟京林,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申请执行人王文强等九人与翟京林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柏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强等九人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王文强等九人工资款共计228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翟京林长期在外打工,其家庭状况一般。另查明,被执行人翟京林在银行中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柏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彬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代理审判员  樊宏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