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昌明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昌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催字第39号申请人张昌明,男,汉族。申请人张昌明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10327220605452、金额90714.50元、出票日期2013年9月27日、本票申请人孙慧、收款人张昌明、出票行交通银行南京市夫子庙支行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昌明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张昌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