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明与被执行人东安县海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东安县海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唐明,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龙严荣,系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东安县海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栋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法定代表人蔡建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寿文,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该公司财务会计。(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唐明与被执行人东安县海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3年1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东安县海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2013年12月5,被执行人东安县海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明2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芳审判员 管爱萍审判员 唐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