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柳培根、彭娥英与湘阴县湘滨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培根,彭娥英,湘阴县湘滨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培根,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娥英,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建华,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水光,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系上诉人柳培根之同母异父兄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湘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聂晏斌,镇长。委托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柳培根、彭娥英与被上诉人湘阴县湘滨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柳培根、彭娥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柳培根、彭娥英在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培根、彭娥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玉香代理审判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余立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