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齐晓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诉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6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此案执结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