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刘良平与黄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平,黄新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刘良平,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冰花,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新年,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良平诉被告黄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良平及其代理人黄冰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新年经本院公告通知,仍未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妻子与被告于2001年间曾是同事从事房屋中介工作,2006年间被告自己开办一间房地产的按揭公司,从事一、二手房房屋按揭业务,而原告妻子也是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双方有业务往来。在2008年间被告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出借款,因为双方已认识很久,关系比较密切,认为对其比较了解,而且双方曾经有业务上的来往,因此原告于2008年4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了300000元给被告,被告当时写下借条,承诺还款期为一年。逾期还款后,被告以资金没有周转过来没有能力还为由要求推迟,原告就将被告之前写的借据交还,由被告重新写过一张新的借据,承诺还款期也是一、两年的时间。逾期后,被告于2011年9月21日又以同样的理由,将第二张借据收回,写了第三张欠条,承诺于2012年1月7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但被告均无还款,从2013年年初就无法联系到被告,并且发现被告开办的房地产按揭公司已关门。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黄新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计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完毕止,其中2012年1月8���至2013年8月6日期间利息为28761.7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新年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新年于2008年4月7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写下欠条承诺在2012年1月7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并从2013年年初开始无法联系到被告,且发现被告开办的房地产按揭公司已关门。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被告黄新年经本院公告通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纠纷的过错责任,迅速偿还所欠借款给原告。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新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刘良平(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完毕止,其中2012年1月8日至2013年8月6日期间利息为28761.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38元由被告黄新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浩人民陪审员 冯树棠人民陪审员 黎新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时 松曹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