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左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左某,男,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程某,女,汉族,暂住亲戚家。原告左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被告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相识,并于同年7月19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结婚之初感情尚好,自2003年被告与我的小孩发生争吵后,关系开始紧张,经常吵吵闹闹。2009年我的孙子出生后,被告不允许我与家人来往,我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更加恶化。现我与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与被告协商不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一张,证明双方身份关系。被告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俩感情一直挺好,原告起诉前我们还在一起生活。至于儿子、孙子什么情况原告自己清楚。原告患病期间,儿子还要其带孙子,我就认为其不值,至此产生纠纷,但出发点还是为了原告好。被告程某未提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相识,并于同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被告因与原告的小孩发生争吵而导致原、被告的关系紧张。2009年原告的孙子出生后,被告在原告带孙子一事上不能谅解,并与原告分开居住。现原告以被告不能接受其孙子为由诉请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无法分开,但不离婚的前提为被告要接受其带养孙子的事实,且被告要回家居住。被告称夫妻感情无法分割,但因心存顾忌不能与原告孙子共处一室,致使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且婚后生活融洽。后被告因与原告的小孩发生冲突而心生芥蒂,在原告替儿子带养孙子时不能和谐共处。虽被告与原告分开生活且原告起诉离婚后,双方仍经常来往,双方均表示感情和睦无法分开。今后原、被告在与原告家人相处时,多理解多沟通,是可以恢复家庭和睦融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左某诉被告程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左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蓉娟人民陪审员 章小红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雷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