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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海东与洪旭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海东,洪旭东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锃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旭东。上诉人朱海东为与被上诉人洪旭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朱海东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794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朱海东的上诉期限于2013年11月26日届满,在规定的期限内其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朱海东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海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陈旻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