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芦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20号原告:芦某,女,1979年7月5日,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芮成山,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谢某某,男,1976年2月15日,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审判员  汪邦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