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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龚伟等与宋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伟,廖尚寅,廖楚明,付小山,曹金良,万立新,宋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691号申请人龚伟,女,40岁,1972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仕林,男,39岁,1974年1月7日出生。申请人廖尚寅,男,42岁,1971年4月16日出生。申请人廖楚明,男,49岁,1964年2月16日出生。申请人付小山,男,57岁,1956年6月2日出生。申请人曹金良,女,35岁,1976年10月6日出生。申请人万立新,男,45岁,1966年10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龚伟、廖尚寅、廖楚明、付小山、曹金良、万立新申请宋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245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宋仕林应支付申请人龚伟、廖尚寅、廖楚明、付小山、曹金良、万立新案款354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宋仕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浏民初字第2450号裁判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