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莉,钟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黄莉,女,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人钟亚玲(曾用名:黄颖怡),女,199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黄莉、钟亚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钟在朝与黄莉有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50号商用房屋,属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七层,房屋所在层数一层,建筑面积中一面23.24平方米,另一面17.82平方米,其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2056**号,国土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09)字第05110号。2013年10月14日钟在朝因病去世,钟在朝生前与黄莉夫妻育有一女钟亚玲,没有另外抱养、收养、领养其他子女。钟在朝的父亲钟其海于1995年因病死亡,母亲陈玉华于2004年因病去世,均死于钟在朝之前。现钟在朝遗留有房屋遗产,黄莉、钟亚玲因继承和赠与问题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日经重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钟在朝与黄莉有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50号商用房屋,属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七层,房屋所在层数一层,建筑面积中一面23.24平方米,另一面17.82平方米,共计41.06平方米。其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2056**号,国土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09)字第05110号。属黄莉个人的房产为20.53平方米,属钟在朝的遗产为20.53平方米。继承人黄莉、钟亚玲分别占继承份额的50%,即10.265平方米。1、黄莉自愿放弃房屋继承份额的50%,即10.265平方米的继承权。2、钟在朝的遗产20.53平方米由钟亚玲个人继承。二、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50号商用房屋,属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七层,房屋所在层数一层,建筑面积中一面23.24平方米,另一面17.82平方米,共计41.06平方米。其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2056**号,归黄莉和钟亚玲共同共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莉、钟亚玲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4)资重调008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资中县重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4)资重调008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