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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刘玉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3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2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携带断线钳、扳手等工具,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清水圈村、柏树崖村、水泉村、马家峪村、曲吕峪村、北峪村的中国移动济南分公司基站,撬门破锁进入基站内,共盗窃作案6次,盗窃电缆线92米,销赃后得赃款1700余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窃电缆线价值8660元。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息,中国移动公司济南分公司出具的济南移动公司基站被盗损失统计,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1份,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均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够积极赔偿受害单位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本院)。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时礼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