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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磊磊与被执行人汉中市讯达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磊磊,汉中市讯达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杨磊磊,男,出生于1981年8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讯达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椰岛小区11栋208室。法定代表人XXX,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2元、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做工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公司长期无人。经在被执行人所在地银行查询到公司账户(无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经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该情况,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下落,故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下落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4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保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