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武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云鹏申请执行许飞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武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2)武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173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其父徐某某愿支付1000元,经征的申请人同意,执行余额表示放弃,依法允许,案款已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武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星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白党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