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二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阜城县永兴木型厂与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永兴木型厂,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263-1号原告:阜城县永兴木型厂。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蒋坊乡前蒋村。负责人:张志勇,厂长。被告: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城村。法定代表人:杜东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城县永兴木型厂与被告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永兴木型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城县永兴木型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阜城县永兴木型厂负担。审判长 魏文升审判员 刘春华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爱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