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董春生与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春生;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清民执字第469号 申请执行人董春生,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 被执行人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 法定代表人连旭,职务主任。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董春生与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606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俊刚 审判员 董 亮 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