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田承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承磊,于海峰,崔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田承磊,男,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于海峰,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崔丽英,女,1972年7月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海峰、崔丽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承磊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桓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承磊如发现被执行人于海峰、崔丽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