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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庆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中华大街营销服务部为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中华大街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于庆文。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秀丽,系原告爱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中华大街营销服务部。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欧冀。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中华大街营销服务部为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庆文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庆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新军审 判 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王晓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连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