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诠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诠芳,山东东海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49号申请执行人王诠芳。被执行人山东东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467号汇商国际大厦32楼D座。法定代表人闫正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诠芳依据本院(2006)黄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8326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提取被执行人拍卖房屋款结案,执行费175元已经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黄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审 判 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