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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4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诠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诠芳,山东东海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49号申请执行人王诠芳。被执行人山东东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467号汇商国际大厦32楼D座。法定代表人闫正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诠芳依据本院(2006)黄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8326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提取被执行人拍卖房屋款结案,执行费175元已经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黄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审 判 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