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崔振刚与被告李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刚,李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57号原告崔振刚,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秦皇岛市。被告李钦,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刚与被告李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振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秀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