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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与但照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但照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代表人彭宗辉,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永国,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但照耀,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诉被告但照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凌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