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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吴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吴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91015XXXX,汉族,道县人,住道县XX路2号。被告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现在XX戒毒所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光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