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吴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吴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91015XXXX,汉族,道县人,住道县XX路2号。被告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现在XX戒毒所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光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